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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債務糾紛

1、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。


1)所謂主給付義務,簡稱主義務,是指契约關係所固有、必備、並用以决定契约類型的基本義務。


例如,在買賣契约中,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,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,均屬於主給付義務。 就雙務合同而言,此類主給付義務,構成對待給付義務,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,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,當事人一方减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。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、逾期履行、不完全履行時,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。


2)所謂從給付義務,簡稱從義務,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,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。 其存在的目的,不在於决定契约的類型,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够獲得最大滿足。


給付義務,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。


1)原給付義務,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,是指契约上原有的義務。 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(主給付義務),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(從給付義務),均為原給付義務。


2)次給付義務,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,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,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。 它主要包括: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、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; 契约解除時產生的回復原狀義務。


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於契约關係,契约關係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,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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